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6民初7642号
原告:***,女,汉族,1985年8月14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吉林四维航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吉林四维航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