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四维航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四维航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6民初7642号 原告:***,女,汉族,1985年8月14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吉林四维航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吉林四维航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