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四维航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四维航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4民初10945号 原告:***,女,198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吉林四维航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登记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民主大街21号。 实际办公地: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中天大厦306室。 原告***诉被告吉林四维航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104500元;2、2021年5月、6月、7月每月工资只开了1320元,未达到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1780元,要求支付差额1380元;3、2008年6月18日至2011年6月30日被告未按照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为原告缴纳保险,被告应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缴费比例补办补缴原告的养老保险,若补办补缴不能,则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补偿费24177.6元;补办补缴失业保险,若补办补缴不能,一次性赔偿原告失业生活补助费损失843.36元。4、待原告找到新的可以接收各种保险及公积金的单位后,被告应当依据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原告办理转移各种保险及公积金的相关手续,不得故意难为原告;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8年6月18日开始在被告处工作,工作岗位为录入员,2008年6月18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被告没有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在被告单位任职期间,原告完成了被告单位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2021年7月29日,被告在没有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通过微信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并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原告认为,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支付原告经济赔偿金、工资差额、社会保险赔偿金、失业保险金损失等共计22579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吉林四维航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实际办公地点在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中天大厦306室,***从入职以来一直在该地址工作,因此,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    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