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铸城建设有限公司

库伦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锦州铸城建设有限公司、通辽市奕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确认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库伦旗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1)内0524行审7号
申请执行人库伦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的库人社监理字[2020]第10号库伦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由主审法官组织召开了听证会,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付清所欠赵玉辉1人工资叁万元整(30000.00元),并支付赔偿金壹万伍仟元(15000.00元),共计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元)。通辽市奕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接到该文书之日起3日内先行垫付工人工资款。事实与理由:库伦旗扣河子镇富锦家园小区6#9#11#13#及S2工程,由通辽市奕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锦州铸城建设有限公司承建,赵玉辉于2018年在库伦旗扣河子镇富锦家园小区6#9#11#13#及S2工程中工作,工作完成后锦州铸城建设有限公司经理郭新向赵玉辉出具借据一枚,尚欠赵玉辉30000.00元工资。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1.库伦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及邮寄单据。2.库伦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及邮寄单据。3.库伦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及邮寄单据。4.库伦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及邮寄单据。5.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建设施工合同。7.欠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库人社监理字[2020]第10号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包倩倩 审判员 陶万春 审判员 包 昆
书记员 孙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