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铸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锦州铸城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辽0711执275号
***、***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中,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792民初4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支付人工费89000元。 二、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013元,执行费1250元。 以上款项直接交付法庭或汇入法庭指定账户内。 户名:锦州市松山新区人民法庭执行款专户 开户银行:锦州银行上海路支行 账号:41×××80 如你单位不按期履行或拒不履行,我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员  李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