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791民初1092-1号
原告:锦州铸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凌南东里宝地城D区4-50号。
法定代表人:任为民,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系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州公略焊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滨海新区娘娘宫行政生活区6号办公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徐险峰。
原告锦州铸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锦州公略焊接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锦州铸城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锦州铸城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州铸城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1元,由原告锦州铸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应交2954元,原告锦州铸城建设有限公司预交4301元,应予退回1347元。
审判员 郑珍珍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昕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