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524执5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弈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开鲁镇工农街。
法定代表人:詹浩。
被执行人:锦州铸城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德新里东方庭院39-35号。
法定代表人:任为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辽市弈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铸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内0524执5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永胜
审判员 梁云龙
审判员 白鹏飞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