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涌诚机电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涌诚机电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桥漾安电子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02执复208号
复议申请人大连涌诚机电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涌诚公司)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辽0291执异1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查明,2020年12月7日,大连桥漾安电子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桥漾安公司)与大连泽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2018)辽0291民初2721号民事判决项下的全部债权(以下简称案涉债权)转让给泽运公司,并依法履行了通知的义务。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桥漾安公司的债权转让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程序合法。故对泽运公司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变更泽运公司为该院(2020)辽0291执276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辽0291执异16号执行裁定对桥漾安公司与泽运公司之间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涉及的债权及转让的份额等均未查清,故应发回该院重新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根据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辽0291执异16号案件卷宗材料记载,桥漾安公司与泽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转让事项是(2018)辽0291民初1721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份额是该债权百分之九十九份额。
一、撤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辽0291执异16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判长  金秀丽 审判员  卢宏翔 审判员  吕 颖
书记员  杨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