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涌诚机电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中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连涌诚机电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3民初4121号
原告上海中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浏翔路1132号。
法定代表人林晓忠,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浩,辽宁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涌诚机电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同仁街66-1号207室。
法定代表人车培芝。
原告上海中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涌诚机电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中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马剑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陶雨菲
书 记 员 张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