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涌诚机电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涌诚机电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民终24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涌诚机电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同仁街66-1号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26012545E。
法定代表人:车培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英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永亲,辽宁甘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2003115191174。
法定代表人:赵作伟,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秀英,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涌诚机电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大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1民初7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涌诚机电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大连涌诚机电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涌诚机电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受理费8684元,减半收取4342元,由上诉人大连涌诚机电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金秀丽
审判员  王迎春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任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