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市中高糖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市中高糖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云南省云县幸福糖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922财保14号之一
申请人:广西南宁市中高糖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银海大道8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08605187G。
法定代表人:钟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善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省云县幸福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幸福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221954140X0。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西南宁市中高糖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省云县幸福糖业有限公司在云南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幸福支行59×××12账户内的资金3066050.8元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广西南宁市中高糖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3066050.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省云县幸福糖业有限公司在云南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幸福支行59×××12账户内的资金3066050.8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