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08执989号
申请执行人:杭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被执行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
申请执行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市******制造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的(2018)桂0108民初18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市******制造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根据申请人保全申请,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以(2018)桂0108民初188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广西南宁市中高糖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292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市中高糖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庆东
审判员 曾石贤
审判员 廖思养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卢 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