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7848号
申请人:***,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申请人:江阴市利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331098,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利港滨江西路938号。
法定代表人:华生其,该公司总经理。
***与江阴市利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起诉之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利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利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艳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