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利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阴市利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8841号
申请人:江阴市利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331098,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利港滨江西路938号。
法定代表人:华生其,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5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江阴市利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阴市利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起诉之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阴市利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