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世纪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新世纪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淮安英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249号之一
原告:江苏新世纪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281号19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飏,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士科,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淮安英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国际农贸城C6栋407室。
法定代表人:冯孝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新世纪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英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新世纪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新世纪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新世纪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70元,减半收取3185元,由原告江苏新世纪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明辉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 玲
书 记 员 陈建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