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世纪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中鑫铁电缆有限公司、江苏新世纪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沈阳第一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民终50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中鑫铁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新世纪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沈阳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江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新世纪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沈阳中鑫铁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鑫铁公司”)因与上诉人江苏新世纪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沈阳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第一分公司”)、上诉人江苏新世纪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2民初1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关于中鑫铁公司要求支付2018年9月至2019年初期间欠付货款276,847元的主张,中鑫铁公司对此提供相关销售单等证据证明其主张,一审未对此予以审理,重审时应审查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认定中鑫铁公司主张的该部分货款是否实际发生,是否存在欠付的事实,再行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2民初13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沈阳中鑫铁电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7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江苏新世纪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沈阳第一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7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江苏新世纪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妍 审 判 员  李 涛 审 判 员  刘 鹏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