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世纪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都、江苏新世纪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3946号之二 原告:**都,男,196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江苏新世纪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安澜北路3号总部经济园区26号楼717室。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新世纪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281号1901-19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原告**都与被告江苏新世纪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江苏新世纪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1)苏0804民初394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江苏新世纪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江苏新世纪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2021年9月22日,本院作出(2021)苏0804民初3946号民事判决书。后被告不服,上诉至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现已履行了(2021)苏08民终4180号民事判决书中约定的付款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已经履行了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苏新世纪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左嫣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