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世纪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天宁区**登高木门经营部、江苏新世纪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1执7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天宁区**登高木门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02MA1Q003P61,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街道***1幢乙单元807室。 经营者:***。 被执行人:江苏新世纪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281号1901-19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天宁区**登高木门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江苏新世纪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411民初50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江苏新世纪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天宁区**登高木门经营部拖欠的工程款94758.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95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55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22年3月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住所、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经查询物流投递记录,前述材料送达被执行人之后,被执行人未到本院申报财产。 2.2022年5月24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3.2022年2月22日、5月24日、6月1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工商、民政部婚姻登记、不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人行等信息及财产情况。前述信息反馈后,本院保全了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存款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等账户,保全到期时间为2023年2月28日,前述账户本院处于轮候状态,无法进行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苏AV××**号的车辆,本院对该车进行了保全,保全到期时间为2024年6月5日,目前该车辆下落不明,无法进行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2022年2月24日,本院通过执行专线向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本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本市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其名下的不动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在其住所地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2年5月25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现场调查,被执行人未反馈相关信息。 6.2022年7月19日,本院通过全省关联案件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本省范围内涉及大量执行案件。 7.2022年7月1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本院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案执行标的为114425.12元,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411民初50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袁 荣 审判员  倪 超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终本案件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本案目前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如下: 一、本院保全了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存款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等账户,保全到期时间为2023年2月28日,前述账户本院处于轮候状态,无法进行扣划。 二、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苏AV××**号的车辆,本院对该车进行了保全,保全到期时间为2024年6月5日,目前该车辆下落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