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世纪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启宏防腐防火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新世纪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191执72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启宏防腐防火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新世纪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民终41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江苏新世纪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376939.85元,其中执行案款371467元已转至申请执行人扬州启宏防腐防火工程有限公司账户,执行费5472.85元已转入本院执行费专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书,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2021)吉01民终41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事项已经实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基于(2021)吉01民终41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