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县恒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与被告会宁县恒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会民二初字第19号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
被告会宁县恒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会宁县
法定代表人常福乾,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会宁县恒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协商由被告给付原告3500元,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金贵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