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县恒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和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宋复来;会宁县恒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1民终31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泽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车站西街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乐,男,汉族,1983年7月3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复来,男,195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毓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会宁县恒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长征北路聚渊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常福乾。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4年10月28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兰州市城关区。
上诉人***、上诉人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复来、被上诉人会宁县恒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18)甘0191民初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尚欠*复来1780000元的事实依据不足,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确定由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18)甘0191民初8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8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清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