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191执11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会宁县农民,住。
被执行人:***,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被执行人:会宁县恒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长征北路聚源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与***、会宁县恒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9)甘0191民初9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支付***工程款1300000元,会宁县恒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0元。因义务人***、会宁县恒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权利人***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宏娟
审判员 姜 峰
审判员 基 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