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鲁09民终502号
上诉人浙江新中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安广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902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新中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新中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浙江新中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166元减半收取13583元,由上诉人浙江新中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裴晓东
审判员 王 华
审判员 唐 娜
书记员 张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