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民终336号
上诉人浙江新中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泰安广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902民初3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已经认定被上诉人使用了上诉人的建筑方案设计,对泰安广晟财富公馆进行建设,被上诉人应当支付上诉人相应的设计费用,因双方对设计费用未签订合同作出明确约定,重审时若双方对设计费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向当事人释明,对设计费用进行鉴定,以查明事实,作出判决。
综上,一审判决对设计费用未作出认定,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902民初32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浙江新中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1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安广
审判员 李 健
审判员 刘增凯
书记员 马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