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04民初1357号之二
原告:绍兴万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滨海新城沥海街道团结闸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6639295663。
法定代表人:高涛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洁、刘云,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昌县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南明街道西镇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045051702。
法定代表人:俞生良。
原告绍兴万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昌县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万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2545元,由原告绍兴万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丁国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郭银钧
书 记 员 邵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