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昌县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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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24民初2282号
原告:***,男,195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叶平,浙江啸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可,浙江啸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昌县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045051702),居住地浙江省新昌县南明街道西镇南路30号。
法定代表人:俞生良,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新昌县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和实体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5元,减半收取27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审判员潘志平
二○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圆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