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区纪协商贸行、新昌县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5民初927号
原告:**区纪协商贸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11MA42CY9K5L。
经营者:李学莉。
营业场所:示范区酒厂路(三间房街东头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允梅,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新昌县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045051702。
法定代表人:俞生良。
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区纪协商贸行诉被告新昌县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新昌县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区纪协商贸行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区纪协商贸行撤回对被告新昌县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9元,由原告**区纪协商贸行负担。
审  判  员  孙合竹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付晓斐
(代)书记员  朱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