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24执2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新昌县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045051702),住所地新昌县南明街道西镇南路**。
法定代表人:俞生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奎,浙江元大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江,浙江元大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湖州吴兴区。
被执行人:陈亚琴,女,1971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湖州吴兴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昌县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亚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昌县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亚琴自愿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权利作出处分,且当事人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624执2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汤志刚
审判员 王 立
审判员 章 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雪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