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石国金、新昌县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24民初4049号之一 原告:石国金,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新昌县大市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新昌县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045051702),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南明街道西镇南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新昌县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石国金与被告新昌县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石国金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国金撤诉。 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计172.50元,由原告石国金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