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号 | (2020)苏0508民初2280号 |
案由 | 居间合同纠纷 |
立案日期 | 2020年6月5日 |
适用程序 | 简易程序 |
当事人 | 原告: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西区大道3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志军,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
被告:***,女,194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 |
撤诉理由 | 原告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以民间借贷纠纷另案起诉为由,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
裁定理由 |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
裁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裁定主文 | 准许原告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
诉讼费用负担 | 案件受理费8770元,减半收取4385元,由原告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