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22民初1707号
原告: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西区大道3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志军,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鞍山荣泰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高新区越岭路2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鞍山荣泰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现受疫情影响、诉讼不便、疫情过后再重新诉讼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俊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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