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22民初377号
原告: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西区大道369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志军,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江平路230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诉争债务已消灭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90元,减半收取计945元,由原告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卢小挺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群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