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1执14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昆明联电西电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中国贸易京裁0749号裁决书,我院于2017年9月5日受理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昆明联电西电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2017)云01执1496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昆明联电西电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申请人申请已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1执149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