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臻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06民初1453号
原告: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4527928F)。住所地:浙江省三门西区。
法定代表人:卢旭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志军,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臻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668470555Q)。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臻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臻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傅赛君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