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中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波波进出口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绍越民初字第3670号
原告浙江中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波波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波波进出口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提出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波波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波波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中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