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中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共绍兴市柯桥区委老干部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中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共绍兴市柯桥区委老干部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16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浙绍民终字第22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中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城东平江路98号通用厂房1幢2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共绍兴市柯桥区委老干部局,住所地绍兴市延安路649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喻磊,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中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5)绍越民初字第3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中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浙江中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中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102元,依法减半收取3551元,由上诉人浙江中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毛振宇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余建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