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92民初2104号之一
原告:常州宝捷冲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东方东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益,江苏常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楚楠,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广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经济开发区潞城镇韩区村富民路6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宇,江苏润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兴隆北路。
法定代表人:陆才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宝捷冲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广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宝捷冲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85元,由原告常州宝捷冲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葛峰
人民陪审员沈中才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