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高士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市高士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江门市蓬江区正盛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蓬法执字第40号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高士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区健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正盛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江门市高士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门市蓬江区正盛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蓬法民二初字第30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人民币151977元和其他费用。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机构、车管所、国土局、房产局、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蓬法执字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杨文彬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谭玺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