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703民初522号
申请保全人:江门市广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建设二路13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1939236288。
法定代表人:陈文匡。
被保全人:江门义乌小商品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双龙大道88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553648202X。
法定代表人:刘春雨。
申请保全人江门市广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江门义乌小商品城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江门市广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江门义乌小商品城有限公司价值91153元的财产,并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并由申请保全人江门市广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其名下粤J×××××车辆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江门市广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保全人江门市广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粤J×××××车辆;
二、在人民币91153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江门义乌小商品城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珊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