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21财保447号
申请人:江苏盛华系统集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乐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云群,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万佛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万佛湖镇/div>
法定代表人:汪道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丰县经济开发区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丰县经济开发区解放路延长段/div>
法定代表人:王树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盛华系统集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万佛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丰县经济开发区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拟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江苏盛华系统集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万佛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丰县经济开发区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外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盛华系统集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万佛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丰县经济开发区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群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姜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