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8民初1361号
原告:上海顺赵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盛华系统集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被告:**,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原告上海顺赵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盛华系统集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顺赵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和解,并收到货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顺赵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上海顺赵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莹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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