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204民初5463号之一
原告:江苏润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白米镇人民西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1N0A3D2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湘,江苏指明路律师事务所。
被告:江苏中坤系统集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平江区娄门路266号15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586638924X。
法定代表人:仲政,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江苏盛华系统集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21730994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润泰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坤系统集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盛华系统集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润泰管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润泰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24元,减半收取计2362元,由原告江苏润泰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董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