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3730号
申请人:***,男,198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伟,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盛华系统集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常州立群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313807956A,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街道北塘河路8号恒生科技园二区1幢703号。
负责人:徐川成。
被申请人:江苏盛华系统集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21730994P,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王乐天。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盛华系统集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常州立群分公司、江苏盛华系统集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盛华系统集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常州立群分公司、江苏盛华系统集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5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盛华系统集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常州立群分公司、江苏盛华系统集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福岭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海龙
书 记 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