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01民初793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5月29日出生,住址:六盘水市钟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夕,贵州知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911087212。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斌,贵州知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810066009。
被告:江苏盛华系统集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安井片区未来方舟F2组团1栋1单元11楼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457169279。
法定代表人:王乐天,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盛华系统集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21730994P。
法定代表人:王乐天,该公司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雪,女,苗族,1988年6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德斌,男,汉族,1976年2月2日出生,住六盘水市钟山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盛华系统集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江苏盛华系统集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王德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3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庄朝宇
人民陪审员 刘绍元
人民陪审员 魏富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 助理 刘红艺
书 记 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