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民终2352号之二
解除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解除申请人(原审原告):湘阴县铁牛消防器材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东湖商业中心。
经营者:周永红,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以上两解除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皮再新,湖南金鹗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解除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静,湖南金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特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金龙镇湖南凯佳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汪凯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巢国平,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江苏盛华系统集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王乐天。
原审第三人:湖南金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小林子冲13号B,C栋112。
法定代表人:肖谦,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湘阴县铁牛消防器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湖南省特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苏盛华系统集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湖南金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湘阴县铁牛消防器材经营部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特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90万元或等值财产,湘阴县铁牛消防器材经营部经营者周永红提供了其个人所有的位于湘阴县××镇××开发区××栋××层房屋(建筑面积313.72平方米,所有权证号为湘房权证文星镇字第0×**号)作为担保财产,为***、湘阴县铁牛消防器材经营部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作出(2022)湘06民终2352号民事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特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9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周永红个人所有的、位于湘阴县××镇××开发区××号××房××号××栋××层砖混结构的房屋及房屋产权证。因双方于2022年9月14日就本案争议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于2022年9月9日作出(2022)湘06民终2352号民事调解书了结本案,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存款或相应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申请人***、湘阴县铁牛消防器材经营部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省特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9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或扣押;
1、解除对担保人周永红个人所有的、位于湘阴县××镇××开发区××号××房××号××栋××层砖混结构的房屋及房屋产权证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霁
审 判 员 胡铁霞
审 判 员 周四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余立根
书 记 员 张周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