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浙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浙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103民初5932号
原告:杭州浙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
法定代表人:吴秋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虹莹,浙江海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iv>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浙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浙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浙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浙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3213元,减半收取1606.50元,由原告杭州浙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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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张钅粟心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关 玉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