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02民初1442号
起诉人:湖州市民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湖东路**。
法定代表人:吴忠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亮,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逸飞,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起诉人湖州市民生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刘波立即腾退人和家园小区5幢1106室的公共租赁住房,并返还给湖州市民生建设有限公司;2.本案诉讼费由刘波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案外人湖州万众房地产物业管理中心受案外人湖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委托与刘波签订《湖州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刘波承租坐落于人和家园小区5幢1106室的公共租赁住房,该房屋仅限刘波及刘波共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成员使用,刘波无权擅自处分该房屋。租赁期限为3年,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止。2019年11月15日,湖州市人民政府通过专题会议纪要将案涉住房所有权人变更为湖州市民生建设有限公司。2020年7月31日,浙江卫视《今日聚焦》节目组曝光,湖州市公租房转租转用乱象多。2020年8月5日,湖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在对巩固租赁住房使用情况核查时发现,人和家园小区5幢1106室实际使用人并非刘波本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刘波已将上述住房转租。且租赁合同到期后,刘波未提出续租申请。湖州市民生建设有限公司多次催告刘波腾退房屋,但刘波占用该房屋至今。综上所述,租赁期满,刘波未及时腾退房屋,且存在擅自转租行为。故湖州市民生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刘波腾退房屋,但刘波拒不腾退,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湖州市民生建设有限公司系依据《湖州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请求判令刘波立即腾退并返还人和家园小区5幢1106室的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其租赁关系具有政府福利性、保障性,不是典型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湖州市民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潇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金巾
书 记 员 张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