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825财保239号
申请人:常金库,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隆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乾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1910136403。
被申请人:承德联众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北土城**。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常金库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承德联众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担保金额12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承德联众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行的账户(账号:13×××81)至120000元止,期限为一年。
银行账户冻结期间,被申请人不得支取。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常金库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