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5民初3101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隆化县。
被告:***众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隆化县隆化镇北土城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556893624X1。
法定代表人:刘和平,经理。
被告:王富强,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隆化县。
被告:***,男,1975年1月7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隆化县。
原告***与被告***众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富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担。
审判员 高 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付焕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