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亚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亚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榆 林 市 榆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民初10603号  原告:榆林亚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轻工批发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09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玉娟,女,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定边县人,住榆林市榆阳区塞上家园,系该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1226。 被告:榆林市公安局XX队XX大队,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800436692335H。 法定代表人:***,系该队队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亚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公安局XX队XX大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因双方私下达成和解,故原告榆林亚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榆林市公安局XX队XX大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榆林亚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林亚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原告榆林亚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张  瑜     二0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 官助 理     *** 书  记  员     ***   20210802100621980121937341221198012191296196711301431304341967113069141650008250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