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剑兴家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南阳市剑兴家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宛民催字第15号
申请人南阳市剑兴家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
申请人南阳市剑兴家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1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0500053/23859363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南阳市利全副食经销有限公司。收款人:南阳振业商贸有限公司。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圆整。出票日期:贰零壹叁年零壹拾月零壹拾日。汇票到期日:贰零壹肆年零肆月零壹拾日。付款行:中国民生银行南阳分行营业部(南阳市独山大道玉龙苑小区5号楼)。该汇票经南阳振业商贸有限公司背书后转让给南阳市剑兴家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即为持票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阳市剑兴家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